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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9-05-21 点击:1716次 来源:深圳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 作者:admin

各区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妇联、总工会:

为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创新发展,补齐行业短板,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277号)、《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商务服务业〔2018〕1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170号)等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引进家政品牌企业

鼓励引进国内外家政品牌企业,支持在厦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家政品牌连锁企业,新增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经评审后按实际认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家政品牌企业,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8〕72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二、做大做强家政服务品牌

(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家政服务企业开发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家政服务保险产品,切实帮助家政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家政服务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的,按投保费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培育家政扶贫示范企业。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参与扶贫工作,履行扶贫社会责任。支持行业协会、家政服务企业深入贫困县(区),举办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和宣讲会,打通精准就业渠道,开展就业扶贫互助等工作。对我市家政扶贫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政策支持。

三、推进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一)支持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诚信培训,鼓励使用诚信服务卡和家政服务电子合同,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制订家政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

四、提升家政服务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品牌企业加强与院校、医疗机构等合作,吸纳院校培养的家政专业人才,把家政从业人员输送到院校、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和技能培训。

(二)鼓励家政品牌企业实行员工制、家政中小企业实行准员工制管理。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参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享受政策支持。

五、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

支持家政企业创建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对于获得省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厦门家政服务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的奖励。对于获得省级“明星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厦门家政服务企业,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推进“互联网+家政”

(一)支持第三方建立市级家政服务消费溯源体系,构建家政企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市级信用信息公共平台,链接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及全市公共安全数据,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评价”功能。

(二)推动“互联网+家政服务业”。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其中网络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纳入统计直报平台、年营业收入增长达10%以上的规上家政服务业企业,按其采用移动互联网B2C第三方支付的手续费用(2万元以上的)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七、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督执法

支持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处理机制,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公共平台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培训机制和监督机制。

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大力宣传家政服务业的社会价值和积极作用,加大对家政诚信企业和服务明星的宣传力度。鼓励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大赛、举办家政服务节、家政诚信企业评选、从业人员明星评选等活动,对举办活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一)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厦门市注册经营一年以上,并主营家庭保洁、搬家、保姆、护理的家政企业,其认定标准为:1.工商营业执照中明确具有经营家政服务的;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有关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的。

(二)对“品牌企业”认定,以人社部最新公布的全国百强家庭服务企业为准。对“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认定,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发票及从业人员银行工资流水凭证为准。本措施明确的“从业人员”和“员工”是指,从事家庭保洁、搬家、保姆、护理的家政服务人员。本措施明确的一次性补助或奖励对象,不得重复认领享受;本措施明确的补助或奖励根据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其他政策。

(三)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实施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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