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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家政服务看起来是干家务活,工作地点在家庭,但家政员也存在着一定职业风险。比如,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由于摔倒、器皿割伤等造成身体伤害,由于洗化用品污染或照顾病人受到传染,或者受到人身攻击或外力伤害等情形。因此,作为雇主,给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备防护,提醒家政员注意电器安全和家务操作规范,不能随意指示家政员从事可能造成伤害的工作范围;家政服务公司不管是采取员工制还是中介制,都要了解家政的培训情况,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及时跟踪了解服务过程存在的不足和风险。除了避免风险外,给家政员购买商业保险更是化解风险的有力措施,否则巨额赔偿都哪一方来说都是灭顶之灾。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23日,张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在淘宝网上达成协议,由该家政服务公司来完成张某房屋保洁工作。6月24日上午,家政服务公司安排李某来到张某家中打扫卫生。李某在擦拭窗户时从四楼坠落后死亡。李某的丈夫和孩子认为,张某作为雇主,李某在其家中干活时摔死,应当负赔偿责任;家政服务公司作为派工单位,未对李某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没有提供任何安防措施,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张某和家政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张某和家政服务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20余万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均由被告方承担。
张某答辩称,6月23日其与家政服务公司在淘宝网上达成承揽合同,该承揽合同是以家政公司交付整洁的房屋为合同目的,自己和服务员李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李某是家政服务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自己只是在指定地点,对服务过程没有指示行为,风险应由承揽方家政公司承担。
家政服务公司答辩称,服务员李某与该公司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公司在该事件中仅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并未获取任何利益,被告公司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张某与家政服务公司在网上关于房屋保洁的时间、地点、费用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由家政服务公司派家政服务员到张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张某与家政服务公司属于家政服务合同关系。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张某在明知家政服务公司所派人员李某没有使用任何安全作业条件下,却没有阻止李某继续完成家政服务,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政服务公司指派李某到张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公司未对李某的上岗资格情况进行核查,也没有对乔战叶进行安全教育,李某在从事家政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家政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本人在从事家政活动中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酌定雇主张某负担责任20%,家政服务公司负担责任60%。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李某儿子不满18周岁)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本期责任编辑:汤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