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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政服务中会员预付卡案例解析

【案例】家政服务中会员预付卡案例解析
日期:2017-02-27 点击:974次 来源:深圳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 作者:admin

会员制、预付卡或者两者结合的经营模式在健身、美发、美容、洗车、培训等服务行业广泛应用,也有家政企业尝试会员制,通过预付方式给予会员一定优惠,增加客户粘性。

真正的会员制是建立活跃互动的会员社群,提升用户的忠诚度,实现营销和售后服务的目的,比如汽车俱乐部、钓鱼俱乐部,以及体育用品企业举办的跑步活动等。在服务行业中,预付卡消费则乱象丛生,纠纷不断。下面来看一个家政服务预付卡的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1日,董女士在某家政服务公司办理《家政服务卡》。她填写了《家政服务卡申请表》,表中注明:充值的总金额为2800元,享受8折优惠,三次以上服务不满意可以退卡。该表下方载有家政服务卡章程,其中第二条约定:“服务方为持卡人提供室内物品养护和室内保洁服务。”同时,某家政服务公司向董女士提供了一份《家政服务价格表》,表中载有钟点工价格每小时40元。董女士在向某家政服务公司交付了2800元后,取得了某家政服务公司发放的VIP家政服务卡。

办卡过程中,某家政服务公司前台称第一次可以提供免费服务。2016年6月8日董女士第一次预约了3小时的家政服务,事后家政服务员没有刷卡,董女士手机收到某家政服务公司发来的短信,内容为:董女士您好,您办理的家政服务卡已开通,购卡面额定2800元,剩余金额2800元。之后,董女士在接受家政服务时,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与公司发生争议,董女士提出退卡。

某家政服务公司拿出签发的11张《家政派工单》,分别为:2016年6月8日(3小时)、6月28日(4小时)、7月5日(2小时)、7月12日(2小时)、7月19日(3小时)、7月26日(4小时)、8月2日(2小时)、8月9日(1小时)、8月16日(2小时)、8月23日(3小时)、9月5日(3小时)。上述《家政派工单》除8月16日、8月23日、9月5日三张单据没有董女士签名外,其余均有董女士签名确认,并在《家政派工单》敬请您留下宝贵意见或建议栏“优”或“良”项中打有“√”。某家政服务公司同意退卡,退回董女士1640元,即2800-40×29=1640元。

董女士不认可家政服务公司的说法,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某家政服务公司第一次派工3小时,应当免费,另有三张派工单自己没有签名,不应支付服务费用;

2.办卡时明确说明是八折卡,每小时40元工价应当按八折优惠;3.某家政服务公司存在欺诈,要求给予合同价金三倍的赔偿;

董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案情分析】

董女士与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申请表》,董女士向某家政服务公司预付了2800元服务费,双方之间的家政服务合同成立。依据《家政派工单》记载,董女士确认某家政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家政服务共8次,服务共21小时。第一次服务即6月8日的服务是否属于免费的问题。董女士主张该次是为免费服务,并提供了短信,某家政服务公司认可短信的真实性。从短信显示,某家政服务公司在为原告服务后并没有在卡内扣款,直至原告要求退费时才予以扣减,因此,董女士陈述该第一次服务为免费服务的主张有理。

某家政服务公司认为其提供的服务包括8月16日、8月23日和9月5日三次服务,并出示了这三次服务的派工单,由于派工单上客户确认一栏没有董女士签字,是没法得到认可的。

根据办卡申请表可知,董女士成为会员后,对某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享受八折优惠,只有在三次以上服务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退卡。而根据董女士在派工单上对服务的评价为“优”或“良”,并没有显示董女士所称对服务不满的情况,董女士要求退卡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某家政服务公司实际上也向董女士履行了退卡,该行为视为同意解除合同,某家政服务公司提出董女士中途要求退卡不享受八折优惠的抗辩合理合法。

由于在办卡付费时,董女士已知悉卡的使用规定和退卡的条件,以被告的服务质量不到位,而认定某家政服务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但董女士在派工单上的评价中都以“优”或“良”认定,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某家政服务服务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董女士主张的三倍赔偿,得不到支持。

 

本期责任编辑: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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