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4000096580
邮箱:sunjt@sqbang.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6号TCL大厦A303
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创新
——2017年民政工作会议学习体会
马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在2017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黄树贤部长提出了民政改革创新的四个主攻方向: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运用市场机制,用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解决问题,构建政府、部门、社会、市场共同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格局。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是民政部门改革创新的必经之路,是新时期做好民政工作的需要。民政工作虽然内容丰富、门类庞杂,触角深入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国防军队建设支持、公共服务等多个不同方向;但归根结底承担的是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的责任,就这个责任来说,民政的各项工作其实是一体的。民政所服务的“民”依不同的意愿诉求而体现为各种社会力量。在稳中求进中,“稳”一定要稳住社会力量;社会组织是各种社会力量反映诉求的重要渠道,尤其要“稳”。过去民政系统内部有“不管部”的说法,认为民政工作是别的部门都“不管”的职能的大杂烩,各个业务之间各自为政,互不搭界,都去依赖于上面给职能、给编制、给经费。现在看来,这种想法束缚了民政的创新发展,是守着金山、银山讨饭吃。民政的事面广量大,正因为如此,民政服务管理的基层群众、社会组织、慈善力量、志愿者等本身就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社会力量。所以,稳中求进的 “进”,要依靠社会力量;社会组织背靠各类群体、联通各种资源、打通各个领域,在“进”上有巨大潜力可挖。
一、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既要站在全局视角统筹协调,也要分类满足民政各项业务需求。
从黄树贤部长布置的2017年民政工作七项重点任务来看,扶贫攻坚兜底保障、防灾救灾减灾、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推进各项公共服务,以及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本身,都关系到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是对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的进一步统筹安排。应当形成统一的动员、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民政事业的机制,助力民政各项工作的改革创新。
黄树贤部长在讲话中对民政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考验做了深入的剖析。民政部门存在体制不顺、政策滞后、与群众需求不适应、理念作风能力跟不上、基层力量薄弱等客观差距,面临着基层力量与繁重的民政工作任务不匹配、政府有限保障条件与群众对民生保障资金的预期不匹配、不同群体诉求差异难协调等等新情况新问题。应对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局限于等、靠、要,还要立足于深耕自身领地,发挥民政所管理服务的社会力量的作用才是更好的出路。
二、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既要积极创新,又要守住底线。
黄树贤部长提出,要坚持上下合力推进,既发挥部机关对改革创新的引领指导作用,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多元化、个性化、自发性是社会组织的特点与优势,不宜用自上而下的统一模式、统一标准、统一命令来规定社会组织参与民政事业的具体方式。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中,首先应当允许鼓励社会组织进行创新。
民政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必须要相应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社会组织的服务只要能解决民政工作难题的就可以采用;坚持目标导向,少评价社会组织带来多少可见投入,多评价带来多少社会效益,多少获得感;坚持效果导向,破除门户之见,社会组织的贡献只要是服从服务于民政事业大局的都可以纳入民政视野;不搞一拥而上,适用于局部的经验不一定适用于全局,不提倡各地在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上机械的相互模仿,特别是西部与东部在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上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别、自然环境和文化差别、社会组织发展阶段差别。
改革创新是在未知领域的摸索,应当有容错机制。社会组织生来就承担着社会创新的使命,应当允许其有失败、有反复,不允许失败就难有突破的勇气。但改革创新同样要坚持底线思维,绝不能缺少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通过顶层设计来划清底线、严防越界,绝不能允许打着改革的旗号违法违规、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通过顶层设计来把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绝不能让民政向社会组织的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开放空间变成个别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后门。
三、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既要靠牵引,又要靠鞭策。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不能用强迫,需要有牵引。牵引,就是要给优惠政策、便利条件、发展空间,小措施可能改变大走向。《慈善法》规定了“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等一系列促进措施,《企业所得税法》对非营利组织收入的优惠还有空间,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好现有法律基础,协调财政税务部门尽快落实法律规定,更新优惠政策,从而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民政领域。民政部门应当在各部门中率先购买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服务,争取自上而下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的范围,形成可持续的购买。民政部门还可以对参与民政事业的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给有贡献的社会组织、个人、企业增加信用。
要发挥社会力量正能量,还需要有鞭策。民政领域在对社会组织放开准入时,必须同步进行规范和监管。在社会组织参与民政事业的过程中,通过竞争择优、项目管理、指导培训、契约约束、评估审计等方式培育一批素质过硬的社会组织,也为所有社会组织的发展树立标杆。同时,在社会组织的整体监管中,对参与民政事业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点监管,对其参与民政业务的活动进行重点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要严厉惩戒。民政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率先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对其他部门发挥示范效应;民政也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在推动民政事业的整体发展中培育具有正能量的社会组织。(作者系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
(文章引用请注明出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