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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家政服务“11禁” 违者处5万元以内罚款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家政服务“11禁” 违者处5万元以内罚款
日期:2020-06-28 点击:580次 来源:深圳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 作者:admin

  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温州市家政服务业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次审议。《条例(草案)》制定了多项规范、扶持家政服务业的重要举措。

  《条例(草案)》共5章33条,由总则、规范服务、促进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构成。其中,界定了家政服务范围,即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成员的住所或者其指定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并明确家政服务业的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此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的管理领导,确保其规范高质量发展。

  《条例(草案)》明确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分类体检,并建立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及公开机制。在规范家政服务行为方面,《条例(草案)》列明家政服务中5种家政服务人员的禁止行为和6种家政服务消费者的禁止行为。如家政服务人员不得偷盗、侵占、骗取、故意毁损或者擅自处置家政服务消费者财务,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等;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或者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职业技能等证件。另外还明确家政服务机构不得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者提供家政相关服务。而针对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者提供家政相关服务等多项违法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者可处五万元以内不等金额的罚款。

  当前市民对优质家政服务的需求极速扩张,《条例(草案)》也明确鼓励和支持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并规定了促进其发展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扶持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如鼓励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租赁价格提供社区配套用房以及闲置房源用于设置家政服务网点,或者给予租金补贴等。

  《条例(草案)》还要求建立家政服务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家政从业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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