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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 李析力
重庆商报讯 昨日,记者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会议二审。二审草案将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作为父母的原则性义务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对不履行职责的父母将进行处罚。
不在子女身边
每周至少与孩子交流1次
二审草案将一审草案第十四条“外出务工人员应当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规定改为“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因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是所有父母的普遍义务,而不应仅限于外出务工人员。
同时,对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做出了履行以下义务的规定,如每周至少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交流一次;每月至少与学校或其他监护人交流一次;每年至少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一次。
违法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将被处理
二审草案对家庭教育的概念进行了明确。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的教育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晚辈对长辈,一般不负有法律上的家庭教育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父母不履行草案有关规定职责的将进行处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相关单位和组织将依法给予劝诫、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此外,二审草案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提供家庭服务,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有关法规,将依法进行处理。违法提供家庭教育服务,损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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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 李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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